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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两级环保局审批项目范围的通知》(惠市环[2001120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规划股: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保报批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对省市审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4、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5、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6、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7、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9、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

10、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四、审批权限

(一)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按规定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除外):

1、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计划、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2、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1)下列的新建、扩建项目及增加生产规模的改建、技改项目:

●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

●火电厂、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

●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

●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有放射性设施的项目、稀土开采及分离;

●铬盐、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

(2)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具体项目。

3、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指地级及地级以上市,下同)行政区的项目。

(1)建设范围跨市的项目;

(2)由项目所在地或项目相邻市、县(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由公众提出,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或由省环境保护局直接提出的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区影响的项目。

(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包括:

  • 按规定须经市的计划、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 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下列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项目:电镀、线路板制造、印染、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废纸制造等;
  • 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县(市)区行政区的项目。

(三)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包括:

除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外的其它项目。

五、项目环保报批形式

1、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报批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改、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属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可经县环境保护局确认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属市、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

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凡属本审批管理程序项目分类中所列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项目,项目类型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由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五份),省环境保护局书面确认项目报批形式。

六、项目各建设阶段管理

1、在项目各建设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管理。对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应按下列各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不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的项目定址前、设计前、办理营业执照前或开工前阶段,以下简称“相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以及在竣工后报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属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审环境保护方案,报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对报审文件的初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阶段——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初步资料。县环境保护局应到现场察看,书面答复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上报立项的环保意见。该意见应纳入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建设单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属市、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报批。

(2)在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项目情况,提供初步资料(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资料,环保方案初步资料等),并征询县环境保护局有关该项目的环保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3)对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价单位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须编写报告书的,应委托评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县环境保护局审查;属市、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查。

对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写。

(4)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①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开展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与结论应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若在项目建议书上报阶段已同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②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基础资料可采用项目建议书阶段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提出的资料。

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及有关规范,突出重点论证和交代主要环保问题。

④对处于较为敏感地区的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价过程应征询有关单位或公众的意见。

⑤对开发区(工业区)、流域开发等成片开发建设,应进行总体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完成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批的,其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编报工作可从简要求。但未完成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项目应结合发展规划按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直接报县环境保护局,属县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日内予以批复;属市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报告书当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日内予以批复;属省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报告书当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若经审查,需进行修改的,时间由收到修改文本之日起计(下同)。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先报县环境保护局,属县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分别在日内、日内完成审批;属市审批项目,经县环境保护局初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日内、日内完成审批;属省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当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15日内、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日内、15日内完成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核。

4、项目设计阶段——报审环境保护方案。

(1)对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批复时规定应在设计阶段报审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的基础上编写环境保护方案,报负责项目最终审批的环境保护局审核。属县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提出审核意见;属市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属省审批项目,县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环境保护方案主要内容

①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方案、治理效果、排放浓度、排污量、须达到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污方式等;污染物产生量大,难治理的项目,要说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情况及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原有污染问题未解决的项目,要说明一并治理的情况。

②施工期环保措施。

③经评价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有专项防止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经评价对可能造成明显水土流失的项目,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④绿化措施。

⑤环境监测计划和管理措施。

⑥环保投资。

⑦说明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复要求。

5、项目施工阶段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施工期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环保批复,在施工期需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管理程序的,应按计划要求实施监测、管理。

(2)施工期环保管理应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各地政府颁布的管理规范。

6、项目竣工阶段

(1)项目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

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时明确规定须实施项目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申报表(一式五份)。说明环保设施建设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期、监测和管理计划,以及申请临时排污。

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试产(试运行)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确认主体工程是否可投入实物试运行,规定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期限,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期限确定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期限一般为投入试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一般应要求运行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75%以上。

若项目的主体工程试产期较长,或运行不稳定,或运行规模小,影响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转,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验收期限可大于三个月。若项目分期投产,或项目较长时间未达生产(运行)规模,应实施分期或分步验收。若建设项目执行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总体工程验收程序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之前完成报审。

(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及批复

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试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或在省环境保护局规定的限期内,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局申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对应实施监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在实施监测前,实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方案应经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确认。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内予以批复。

七、项目环保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县环境保护局设立项目环保审批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文件的发送。

2、审批:对已受理的申报,送规划股办理,经办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意见,经处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由县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并提出评估意见后,规划股分别提出审查、审批和审核意见。

八、审批时限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60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0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15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重新审核10日;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30日。

九、标准文书

1、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意见的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意见的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核意见的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审核意见的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意见的函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案审核意见的函

10、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实物试运行环境保护意见的函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十、过失追究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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