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在城镇区内的建筑施工应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1、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我局上报《广东省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及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要求认真填写并盖章。
2、委托惠东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施工机械设备噪声情况、边界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向我局提交监测结果报告。
3、根据边界噪声排放超标情况,向惠东县环境污染监理所缴纳超标噪声排污费。
4、一般不批准在市区内进行打桩作业。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实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须提交地质、地形资料及有关证明。
5、限制使用混凝土搅拌机。因保证工程质量确需现场搅拌的,需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理安排搅拌机安放位置并做好隔声设施。
6、经现场勘后,发给许可证。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时间文明施工,施工机械设备须有必要的隔声防护措施,减少噪声扰民。
夜间施工审批
夜间禁止施工。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前三天报批。取得夜间施工批准书并公告受影响居民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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