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张;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1份(除封面外,仅填与上年度有变化部分);
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4、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复印件1份;
5、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单位,按规模提交4-8次/年工业废水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其中须有一次市环境监测站的报告;
6、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单位,提交1次/年生活污水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7、有工业废气排放的单位,提交1次/年废气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8、有噪声排放的单位,提交1次/年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9、缴清排污费,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二、有关规定
1、不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或不年审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3、提交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交原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
三、办理程序
1、到环保局监督股领取《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2、委托监测站进行全年排污状况监测;
3、缴清排污费;
4、持上述资料到监督股;
5、符合要求者,受理后十五日内年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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