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复议受理范围:
所辖县(市、区)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它具有许可性的证书、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县(市、区)环保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县(市、区)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审批的。
2、行政复议的提出时限:
应在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3、行政复议提出的形式:
以书面或口头向我局法规科提出。
4、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5、在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或申请笔录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
6、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在受理复议申请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不得超过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