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环保审批范围
在辖区内建设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须报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
-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 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 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 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 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项目及具体项目;
- 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项目环保审批权限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需报国家环保总局及省、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报县环保局审批。
3、项目环保报批形式
(1)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报批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4、项目环保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告项目情况,提供初步资料: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位置图、平面布置图,用地证明(房地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设备、原材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负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价单位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须编写报告书的,应委托评价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环保局审查。
(3)审批流程:填写申报表(申请单位)-->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县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批复(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价单位编写)-->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应编制环境保护方案(申请单位)-->报审。
5、项目环保审批时限
环保局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于30个、10个、5个工作日内批复。若经审查,需进行修改的,时间由收到修改文本之日起计。
6、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环境资
源利用
补偿费 |
①凡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
按投资总额
0.5%—0.8% |
惠东府[1993]40号 |
②其他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建设项目如码头、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矿山等 |
按投资总额0.1% |
惠东县环境保护局 |